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需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
1.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销售的过期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直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食品经营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需明确,即便经营者明示过期食品,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因过期食品已被法律界定为不合格商品,其销售行为本身即违反食品安全义务。
过期食品未销售出去是否处罚,需结合经营者的履行义务情况、违法情节等因素,依据《食品安全法》及《行政处罚法》综合判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意味着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经营者未履行定期检查与清理义务,导致过期食品处于待销售状态(如仍存放于货架或销售区域),即便未实际售出,也因违反贮存管理义务构成违法,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但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在发现过期后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未将其投入销售流程,同时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部分地区还出台了细化裁量标准,《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的过期食品未售出、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过期时长不超过保质期10%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需注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即便未销售,过期且未及时清理,因危害风险较高,通常难以适用免罚情形。
消费者发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
1.12315热线
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提供超市名称、地址、过期食品名称及购买凭证(如小票、照片),监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2.线上投诉平台
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官网或微信小程序提交投诉,上传过期食品照片、购买记录等证据,实现一键举报。平台将自动分流至属地监管部门,处理效率与电话举报相同。
3.法律追责途径
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健康损害,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