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低保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要求:
申请人需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与本地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
2、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收入核算涵盖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及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以银行发放记录或单位证明为准,经营性收入需扣除成本后计算。
3、财产限制:
家庭财产状况需符合地方规定。
关于低保户子女存款问题,现行法律未规定绝对限额,但需纳入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评估。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第六条,家庭财产核查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
具体而言:
1、子女存款纳入家庭财产:
子女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存款需计入家庭总资产。
2、非共同生活子女存款原则上不直接影响:
对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35周岁以上或已婚子女),其存款原则上不纳入父母申请低保的核查范围。
但若子女具有赡养能力(如拥有2套以上房产、中高档车辆或金融资产超20万元),则需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家庭可能因此不符合救助条件。
3、特殊情形豁免:
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意外伤害赔偿款等临时性收入,不计入家庭财产。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其中入户调查是核心环节。
具体程序包括:
1、调查主体与内容:
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重点核查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及生活状况。
2、申请人配合义务: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工作。
拒绝配合或隐瞒真实情况,民政部门可终止审核程序。
3、隐私保护与程序规范:
调查过程中需保护申请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同时,调查结果需经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核实,并在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认低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