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女性能否继承前夫遗产,核心在于继承开始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特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仍保持婚姻关系的合法配偶。若女性在前夫死亡后改嫁,其作为配偶的身份未因再婚而丧失,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但若在前夫死亡前已改嫁,则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再具备配偶身份,无法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严格认定。例如,若前夫因意外事故死亡,改嫁女性在遗产分割前完成再婚手续,其配偶身份仍以死亡时点为准,不影响继承权;但若前夫死亡前已办理离婚登记,即使未再婚,前妻亦因婚姻关系终止而丧失法定继承资格。此外,若改嫁女性对前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照料生活、承担医疗费用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但需以“丧偶儿媳”身份主张权利,而非基于原婚姻关系。
离婚后,前妻与前夫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前妻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无法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前夫遗产。这一规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离婚情形,无论离婚后是否再婚,前妻均丧失配偶身份,继承权随之消灭。
然而,法律为离婚后遗产分配预留了例外空间。其一,若前夫通过遗嘱明确将部分或全部遗产指定给前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前妻可依据遗嘱取得相应财产。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等,只要内容合法、形式完备,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若前妻对前夫扶养较多(如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主要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可分得适当遗产。这一规则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履行扶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给予财产补偿,但分得份额通常低于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