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淫秽视频的立案并非仅以获利金额为唯一依据,而是采用金额标准+数量标准+情节标准的多元认定模式,其中获利金额的立案阈值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及后续补充解释,单纯以获利金额为依据的立案标准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会员注册费、下载费等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追诉。
需明确的是,这一金额标准是立案的情形之一,而非唯一条件,即便未达到一万元获利金额,符合其他标准,仍可能被立案。同时,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形,立案的金额标准有所降低,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可立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除获利金额外,出售淫秽视频的数量、传播范围等情节同样是立案的核心依据,且存在金额未达标但情节达标仍需立案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便出售淫秽视频的违法所得未达到一万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也将被立案追诉:
1.出售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通过会员制方式出售,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出售的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3.数量或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此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论获利多少,均可能被立案。对于出售内容包含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立案标准进一步从严,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出售视频文件十个以上,即可立案。
这一多元认定模式表明,法律更注重打击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单纯考量经济获利,即便获利金额较低,但传播范围广、涉及未成年人等,仍将受到刑事追责。
需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出售淫秽视频行为,仍将面临行政处罚,且不同情节对应的法律责任存在层级差异。
出售淫秽视频的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立案金额标准,且视频数量、传播范围等也未达到刑事立案阈值,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承担不同刑事责任:
1.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获利金额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指标之一。此外,单位实施此类行为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