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以民事侵权责任为核心,根据饲养人过错程度、动物类型及行为规范等,责任承担规则有明确法律界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该条款设置例外情形,饲养人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依法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针对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责任,仅在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时可减轻责任,不得免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绝对责任,无任何免责或减责事由。
此外,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伤人主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仅在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时,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需满足主观过错与严重损害后果的双重要件,核心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定。
饲养人明知所饲养的动物具有强烈攻击性,却未采取任何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放任动物自由活动,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伤害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饲养人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主动驱使、唆使宠物攻击他人,导致他人身体损伤的,根据伤害程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相应刑事处罚。
需明确的是,单纯的宠物伤人事件,未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且饲养人无故意加害意图,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涉及刑事追责。
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对饲养危险动物有严格规范,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并致人严重损害,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衔接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