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鉴定申请
共同委托: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行政部门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鉴定的,书面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院委托: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非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但可作为责任判定依据)。
2. 受理与材料提交
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审核材料和委托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通常10日内)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必备材料包括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损害后果证明(后续治疗病历、伤残鉴定报告等)、鉴定委托书、医患双方陈述材料等。
3. 专家鉴定组组成
医学会鉴定:根据争议所涉学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鉴定组,主要学科专家不少于半数。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需抽取法医参加。
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指定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可由双方协商选择,协商不成则由机构指定。
当事人可申请专家回避,符合回避情形的(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专家应退出鉴定组。
4. 鉴定实施
材料审阅: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梳理诊疗流程,分析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陈述与答辩:鉴定机构提前7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鉴定会,患方先陈述意见和理由,医方后答辩,专家可现场提问。
现场检查或调查:必要时,专家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或向相关医护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专家合议:专家团队根据诊疗规范、医学原理,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结论。
5. 出具鉴定结论
医学会鉴定: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责任程度等。
司法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可延长,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
6. 再次鉴定或救济
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若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情形,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需注意,医疗事故鉴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材料真实完整是关键。若对鉴定流程或结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分为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两类,形成“专业鉴定+法律审查”的互补机制。
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核心主体。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可介入全国性疑难复杂案件。其优势在于医学专业性:专家库由临床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构成,鉴定过程严格依据医学规范,结论在医疗纠纷调解、行政处罚中具有直接效力。例如,某三级医院手术并发症争议中,省级医学会通过调阅病历、组织多学科专家论证,最终认定医院存在术前评估不足的过错,为后续赔偿提供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则侧重法律与医学交叉领域的鉴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机构,可就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范围更广,不仅服务于医疗纠纷诉讼,还可涉及医疗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等场景。例如,在某医疗侵权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分析病历、影像学资料,认定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其程序合法性、结论科学性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