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人设卖产品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行为本质与法定构成要件综合判断,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从法律定性逻辑来看,若虚假人设营销中,经营者根本无提供合格商品或服务的意图,仅以虚构人设为幌子骗取消费者财物,如收取货款后失联、提供无任何价值的商品等,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核心目的,即可能构成诈骗罪。
反之,若经营者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仅是通过虚假人设夸大产品效果或自身资质以促进销售,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通常不构成诈骗罪,但其行为可能违反其他民事或行政法律规定。
此外,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二者保护法益不同,前者侧重保护公民财产权,后者侧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知情权。
虚假人设营销的治理需依托多部法律的协同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虚构身份、伪造用户评价等行为。
若商家通过虚假人设夸大产品功效或销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某MCN机构批量打造“虚假网红”带货,通过刷单制造热销假象,即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微信、抖音等平台内的商家若利用虚假人设诱导消费者下单,即使未直接虚构交易数据,仍可能因“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追究责任。
此外,《广告法》第四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合法,若虚假人设构成广告内容的一部分,广告主、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