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并传播他人表情包的行为,其合法性需以肖像权人的同意为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无论表情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制作目的是娱乐还是创作,只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将其肖像用于表情包制作并传播,均构成对肖像权的直接侵犯。
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传统情形。《民法典》施行后,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已不再局限于“营利性使用”,而是扩展至任何未经同意的使用行为。
若表情包内容存在丑化、污损或恶意扭曲,还可能同时侵犯名誉权,导致侵权责任叠加。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表情包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日益严格。未经授权使用微信表情包案中,法院认定涉案表情构成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类似地,某公司使用明星剧照制作表情包用于商业宣传,虽未直接标注明星姓名,但因公众能将表情包与明星本人关联,法院仍认定其构成肖像权侵权。这些案例表明,表情包的传播场景会直接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责任承担。
值得警惕的是,表情包侵权的风险不仅限于真人肖像。虚拟卡通形象若具有独创性,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传播荤腥色表情包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者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为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公众应树立肖像权意识。制作表情包前,务必征得肖像权人明确同意,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公众人物时,需格外谨慎。
若已制作并传播未经授权的表情包,应立即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主动与肖像权人协商赔偿事宜,以降低法律风险。若遭遇他人侵权,可通过收集证据、向平台投诉或直接起诉等方式维护权益。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需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无论是为爱发电的粉丝创作,还是朋友间的玩笑互动,均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