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025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执勤交警对机动车违停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三种处置方式:
一是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驶离;
二是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作为违法证据;
三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表明违停告知单本质上属于"违法事实告知文书",而非最终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中特别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的告知类文书,仅具有程序告知功能,不产生创设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因此从法律属性看,违停告知单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核心作用是固定违法证据并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已被记录。
2025年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配套细则强调,电子告知单(如违停短信提醒)与传统纸质告知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驾驶人不得以未收到纸质文书为由主张程序违法。
针对"5日后处理"的时效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违停行为应当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自第3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2025年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将部分重点区域的加处罚款启动时间缩短至15日,体现"分区域差异化管控"的立法趋势。
就罚款标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设定的基础罚款幅度为20-200元,但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建立交通违法罚款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授权省级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上浮30%基准标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的"首违不罚"原则同样适用于违停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条件的,可依法不予处罚。
关于逾期处理的衍生后果,《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将违法处理情况与车辆年检挂钩,规定"机动车有未处理违停记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25年修订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更是将"多次逾期处理交通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赋予行政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不得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从法律文书类型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违停告知单存在本质差异。
正式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缴款期限及救济途径等法定要素,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停告知单仅需记录车辆信息、违停时间地点及采集人员信息,这是两者在形式要件上的根本区别。
在程序效力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告知—陈述申辩—决定"的三阶段程序,违停告知单仅完成第一阶段功能。
2025年公安部发布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违停信息录入系统后,需经审核确认方可生成处罚决定",这进一步印证了告知单不具备终局效力。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新增规定:"电子监控记录的违停行为,必须经人工审核并告知当事人后,方得作为处罚依据",这强化了对执法程序的约束。
从法律后果来看,持有违停告知单的驾驶人仍享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陈述申辩权,而正式罚单则意味着行政处罚程序已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25年发布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陈述申辩权即作出处罚决定的,将构成程序违法。
两类文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起算点也存在差异,告知单不启动法律救济期限,而罚单则触发《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