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70年后的归属核心取决于土地性质,相关法律条款明确了房屋所有权永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核心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安置房占用的是住宅建设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房屋所有权仍归业主所有,业主可继续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安置房占用的是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商业、工业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可能涉及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完成手续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继续享有权益;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土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房屋归属需结合政策规定确定。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只要安置房产权合法,70年后房屋本身的所有权始终归业主,不存在因期限届满而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及房屋是否具备合法转让条件,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安置房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当地政策未限制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上述要件的,受法律保护,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完成过户登记后物权发生转移。安置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或当地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转让期限(如5年内禁止上市),则买卖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转让需以完成产权登记为前提,未取得产权的安置房买卖,无法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此外,存在出卖人无权处分、协议内容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买卖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可能面临购房款无法追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