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均视为书面合同。
这意味着,即使未签订传统纸质合同,只要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该条款包含两层法律逻辑:
其一,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无必然关联,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方即享有折价补偿请求权;
其二,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可参照行业惯例、市场价格或司法鉴定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在缺乏书面合同的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直接决定维权成败。
承包方需围绕“施工事实”与“款项金额”两大核心,收集以下类型证据:
1、施工过程证据:
包括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等,此类证据可证明工程实际由承包方完成。
2、验收与交付证据:
工程验收单、交付使用证明是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关键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承包方能提供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验收单,即可证明工程已满足质量标准,进而主张折价补偿。
3、沟通与结算证据:
双方关于工程事宜的往来函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可反映发包方对工程款的认可态度。
4、辅助性证据:
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侧面证明承包方实际投入资源完成工程。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承包方可按以下步骤推进维权:
1、协商优先:
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发包方明确工程款金额、支付时间及逾期责任,并保留送达凭证。
发包方认可欠款但拖延支付,可要求其签署还款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或违约金条款,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
2、行政投诉:
协商无果,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住建部门有权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发包方限期支付。
投诉时需提交施工记录、验收单、催款函等证据,以提高处理效率。
3、司法诉讼:
行政投诉未果,承包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综合判断工程款金额。
发包方拒不履行判决,承包方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扣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