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6赔偿”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一种经济补偿方案,其核心构成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拆解明确。
其中“N”代表法定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6”并非法定补偿项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补偿范畴,本质上是在法定“N”项补偿基础上,额外增加的六个月工资补偿,其数额通常参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N+6赔偿”并无直接法定适用情形,其核心适用场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约定补偿,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法定的“N”项补偿,而“+6”的额外补偿属于双方协商的自愿补充内容,并非法律强制要求。
此外,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为降低法律风险、平息劳动纠纷,也可能主动提出“N+6赔偿”作为和解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补偿情形仅包括“N”(如协商解除、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解除等)和“N+1”(即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形,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并无“N+6”的法定补偿标准。
因此,“N+6赔偿”的成立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合意,其效力源于劳动合同双方的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