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首先要求存在客观的违法行为。该行为通常表现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侮辱是以言语、文字或行为贬损他人人格;诽谤则是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两者均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否则不构成侵权。
其次,必须有实际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主要体现为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伴随精神痛苦、职业受损或经济损失。即使未造成明显经济影响,只要公众对其看法发生负面变化,即可认定损害成立。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是由该特定行为直接导致,而非其他因素。在多人参与传播的情形下,首发者与恶意转发者均可能承担责任。
最后,行为人须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捏造事实、明知虚假仍散布,或因重大过失未核实信息真实性。普通网民在转发时如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言论传播快、范围广,侵权后果往往更严重。2026年司法实践明确,发布、转载、评论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平台用户若明知内容虚假仍点赞、转发,且引发广泛传播,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匿名发帖不能免责。法院可依申请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发布者信息。一旦身份确认,行为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的,对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评论”是重要抗辩理由。如果言论基于真实事实,且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即使观点尖锐,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夹杂主观臆断、情绪化攻击,则可能越界。
此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范围相对受限。对其履职行为的批评,只要基本属实,通常不视为侵权。但这不意味着可随意诋毁其私人生活或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名誉被侵害后,应立即固定证据。包括网页截图、录屏、公证存证等,确保内容完整、时间清晰。电子数据易灭失,延迟取证可能导致关键证据无法恢复。
随后可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通常为数千至数万元。如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主张更高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也可一并请求由侵权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提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2026年的法律体系既保障公民自由表达,也严惩恶意诋毁。面对网络谣言或侮辱,切勿以暴制暴,而应依法取证、理性维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捍卫自身名誉,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