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价值补偿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机构评估确定,评估需考虑房屋区位、用途等因素。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按实际产生费用核算,临时安置费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交付安置房,费用标准可能上浮,具体按地方政策执行。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针对经营性用房,根据房屋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无统一标准,由地方制定具体办法规范计算。
4. 补助与奖励
市县级政府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积极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助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标准因地而异。
5. 特殊情形处理
违法建筑及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合法建筑及未超期临时建筑按规定补偿,房屋面积以登记或认定结果为准。
1. 按比例置换原则
通常遵循1:1面积置换,部分地区结合区位因素调整比例,置换面积含安置房公摊面积,具体比例在补偿协议中明确。
2. 面积差异处理
安置房面积与原房屋面积有差异的,据实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约定价格补缴,不足部分由征收方补偿。
3. 区位因素影响
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选择原地或就近安置的,征收方应提供对应房源,区位优劣可能影响实际安置面积调剂。
4. 户型调剂限制
因房源户型限制无法完全按原面积置换的,征收方应提供相近户型,双方协商确定最终面积及差价结算方式。
5. 面积认定依据
安置面积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纳入置换面积核算范围。
1. 房屋差价款
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房屋置换面积的,被征收人需按补偿协议约定价格缴纳差价款,未按期缴纳可能影响交房。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按房屋建筑面积及当地标准缴纳,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由物业主管部门监管。
3. 登记相关费用。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等,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缴纳,金额相对固定。
4. 物业管理费用
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缴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行,预收期限不超过当地规定上限。
5. 禁止收取费用
燃气安装费、防盗门款等配套设施费用,多数地区已明确禁止向回迁户收取,征收方不得变相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