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罪认定书下来后即使有谅解书,也不必然免除拘留,是否拘留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谅解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作用是影响量刑而非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适用与否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已取得谅解且不存在逃跑串供等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可能会综合考量后不采取拘留措施,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情节较重,比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应当拘留的情形,即使有谅解书,办案机关仍可能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有谅解书的情形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
肇事罪认定书下来后并非必然移交法院,是否移交需看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肇事罪认定书主要用于明确事故责任,而案件是否需要移交法院进入审判程序,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办案机关的审查结论。
如果经审查发现案件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办案机关不会将案件移交法院,而是可能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法定情形,也不会移交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案件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将案件移交法院。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达到该条款规定的重大事故标准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需移交法院。
肇事罪认定书下来后,拘留决定作出后通常会立即执行,不存在固定的等待期限。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旦办案机关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就会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拘留执行是指将被拘留人收押看管的执行行为,并非指刑罚执行。如果后续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被判处实刑,那么刑罚的执行时间将根据判决生效的时间确定,与拘留的执行时间并不等同。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肇事罪认定书下来后相关问题的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有谅解书不代表免除拘留,案件也可能因法定情形不移交法院,拘留决定作出后通常立即执行。建议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