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
该条明确列举四类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只有行为落入上述范围,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虚荣心或显示威风而实施滋扰行为,即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酒后情绪失控如缺乏此类动机,可能仅属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第三,必须造成社会秩序受到实际破坏。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非特定个人权益。如果行为仅发生在私人场所且未波及公共领域,通常不构成本罪。但若在街道、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滋扰,即使未造成人身重伤,只要导致群众恐慌、交通中断或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即可认定秩序严重混乱。
第四,饮酒状态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酒精作用下的冲动行为仍需接受法律评价。不能以“喝多了不知道”为由否定主观故意,反而可能因丧失自控力而加重危害后果。
第五,需排除正当防卫、民事纠纷等合法或非罪情形。
如因邻里矛盾发生争执并推搡,虽有酒后因素,但事出有因、对象特定、未波及公共秩序,则属于普通治安案件。只有行为具有无端性、随机性和挑衅性,才符合“寻衅”本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综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