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核心方面,清晰区分两者是理解抵押法律关系的基础,具体不同点按序号单列如下: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则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2、法律地位不同。
抵押人处于债务担保方的地位,通过提供特定财产保障债务的履行,其核心关联的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押权人处于债权保障方的地位,核心关联的是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人范畴。
3、权利义务不同。
抵押人的权利包括在抵押期间占有、使用抵押财产,经法定程序可处分抵押财产,义务则是妥善保管抵押财产,确保其价值不无故减少,因自身过错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需承担恢复价值或补充担保的责任。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监督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使用、保管情况,发现可能损害抵押权时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
4、风险承担不同。
抵押人主要承担抵押财产因意外事故、自身过错等原因导致价值减少的风险,以及因违规处分抵押财产引发的违约责任风险。
抵押权人主要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债权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遵循特定法律要求,并非完全自由转让,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抵押人的财产处分权,也兼顾了抵押权人的债权保障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从法律逻辑来看,抵押人设定抵押后并未丧失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依然享有处分权,但由于抵押财产上存在抵押权负担,转让行为需受到必要限制。
1、约定优先原则
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则抵押人需遵守该约定,违反约定转让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将禁止转让的约定记载于相应财产登记簿,还会对财产受让人产生约束效力。
2、通知义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通知义务是保障抵押权人知情权的关键,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不等于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3、抵押权人的救济权利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通过赋予抵押权人救济权利,平衡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关系。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物本质上属于抵押财产的范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本质区别,相关转让规则与抵押财产转让的要求完全一致。
实践中很多人会混淆抵押物与抵押财产的概念,实际上抵押物就是指用于设定抵押担保的具体财产,属于抵押财产的同义表述,因此其转让规则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首先需查看抵押合同是否有特别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可依法转让。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无需获得抵押权人同意,通知的目的是让抵押权人了解抵押物的权属变动情况,便于其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可能受损。
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物转让会损害其抵押权,比如转让行为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大幅降低,影响后续债权实现,则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清偿债权,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依然存在于该抵押物之上,不受转让行为的影响,抵押权人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仍可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则既保障了抵押人的处分权,也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确区别,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依法转让抵押财产及抵押物,需遵守通知义务等法定要求。抵押权人可通过提前清偿、提存等方式维护权益,交易中需明确合同约定,遵循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