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导游首要违反《旅游法》,核心违法情形为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和无证执业,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或未取得导游证擅自提供导游服务,破坏旅游市场准入管理秩序,同时侵害游客对合法导游服务的选择权与保障权。
其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喊客拉客、尾随兜售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存在猥亵他人、强迫交易等行为,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又侵犯游客人身权利和财产自主选择权,情节轻重对应不同处罚梯度。
情节严重时会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或商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此罪,情节严重包括强迫交易次数多、涉及人数广、违法所得达标或造成游客轻微伤等情形,需承担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长期、大规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此罪侧重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旅游市场的法律规制。
1. 文旅部门行政处罚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未取得导游证执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2. 公安部门行政处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强迫交易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
3. 刑事处罚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对应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 关联违法处理
如果同时涉及非法客运、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由对应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及异地相关主体违法线索的,移交属地部门处理,实现一案多查、全面追责,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