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补班通常算作工作日,但需结合补班的原因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依据是补班是否属于对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调整的正常工作安排。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这种为弥补法定节假日与周末重合而安排的补班,属于合法的工作日调整,补班当天应视为正常工作日,劳动者需正常出勤,其工作时间计入正常工时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要用人单位安排的假期补班未违反上述工时上限规定,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补班就属于合法的工作日安排。
如果补班并非基于法定节假日补假需要,而是用人单位自行安排,且补班后导致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超出部分则不视为正常工作日,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假期补班的工资计算需区分补班性质,结合不同工时制度,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核心是区分正常补班与加班补班,分别适用不同的工资支付规则。
对于法定节假日补假所需的正常补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日标准支付工资,即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如果补班属于加班情形,则需根据具体加班类型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计算需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为基数,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这一标准是剔除周末休息日但保留法定节假日后的折算结果。小时工资基数则为日工资除以八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工资计算存在差异,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在补班导致总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该制度的劳动者,补班一般不享受加班工资。
假期补班多数情况下视为工作日,工资计算区分正常补班与加班补班,适用不同标准。劳动者应了解自身工时制度,明确补班性质,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如果遇到工资支付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