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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犯罪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6-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小编发现市场中财务造假的行为会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很多人不清楚这类行为的刑法具体规定,也不了解对应的刑事罪名有哪些。财务造假不仅会破坏市场秩序,相关主体还会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了解这些规定能明晰行为边界。
财务造假犯罪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财务造假的刑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相关罪名条款中,不同造假行为对应的定罪量刑标准各有不同,且部分罪名经刑法修正案调整后提升了法定刑,加大了追责力度。

  针对证券市场的财务造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还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偷税类财务造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财务造假罪名有哪些?

  财务造假对应的刑事罪名根据造假目的和实施场景不同有所区分,核心罪名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界定,涵盖证券信息披露、税收缴纳、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的核心罪名,该罪名由原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而来,针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通过财务造假进行虚假披露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该罪的追责范围。

  逃税罪针对通过财务造假手段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该罪名明确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此外,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类人员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类罪名均针对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的行为。

  财务造假的刑法规定清晰,不同造假行为对应不同罪名和量刑标准,相关主体及中介机构均会被追责。市场主体应严守财务合规底线,避免触碰刑事红线,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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