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此时合同目的实现,双方权利义务自然消灭。这是最常见也最理想的终止方式,通常不产生后续争议。
第二种是债务相互抵销。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但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三种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管,视为已履行义务,合同相应终止。
第四种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应范围内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的,免除不生效。
第五种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例如企业合并导致原合同双方成为同一主体,此时合同失去存在基础。第六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因正常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一般不再涉及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是因为一方违约而被解除,守约方完全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因合同终止而自动消失。法律明确区分了合同关系的终结与违约后果的处理。即使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违约造成的损失仍需赔偿。
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解除系因对方违约所致。例如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完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解除合同与追究责任可并行。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即使主合同终止,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负有担保义务,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