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人格否认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若存在上述行为,需按此条款担责。
2. 财产混同推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则倒置举证责任,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无法证明则需连带清偿。
3. 关联关系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作为唯一控制人,存在该行为需连带担责。
4. 出资瑕疵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价额显著不足的,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担责。一人公司若存在出资瑕疵,股东需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 抽逃出资连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与股东连带赔偿。一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需按此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法律对一人公司无统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期限,无需在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全部出资,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需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应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缴纳出资的方式可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
虽无统一最低限额,但部分特殊行业一人公司受监管规定约束,需满足行业特定注册资本要求。这类公司需按对应行业监管细则,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方可设立。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公司经营规模、偿债能力相匹配,股东不可盲目约定过高注册资本。若到期无法足额出资,不仅面临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公司信用及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