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主体身份必须符合特殊要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罪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临时工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不构成此罪,而可能构成贪污罪。
2、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是区分职务侵占与普通盗窃的关键。利用职务便利指行为人基于职务地位或业务权限,能够直接接触、管理、支配单位财物。如财务人员利用审核权限转移资金、仓库管理员利用保管职责私自变卖货物等。
3、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不仅指暂时控制财物,更要求行为人意图永久剥夺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如通过伪造单据、虚报费用、截留收入等方式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且无归还意图的,即符合非法占有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数额标准但具有多次侵占、侵占救灾款物等特殊情形的,也可能构成犯罪。三个要件缺一不可,需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刑事诉讼程序严格遵循法定顺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未经立案不得开展侦查活动。
职务侵占罪立案后,公安机关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抓人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立案侦查;二是存在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需要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法定情形。未经立案直接抓人属于程序违法。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需全面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如果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可能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整个过程以立案为前提,以证据为核心。
实践中,部分单位发现财物被盗后直接扣留嫌疑人,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正确程序是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单位可配合提供线索,但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两罪在主体身份上完全一致,均要求行为人为单位工作人员,但主观目的存在本质差异。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永久剥夺单位财物;挪用资金罪则要求行为人仅意图暂时使用单位资金,主观上具有归还意图。
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罪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直接侵吞,如伪造合同骗取货款、私自变卖单位设备等;挪用资金罪则表现为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如将公司资金用于购房、炒股等,但未改变资金所有权属性。
犯罪对象方面,职务侵占罪可针对单位所有财物,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挪用资金罪仅针对单位资金,不包括实物。如行为人将单位车辆私自出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后果上,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挪用资金后无力归还或携款潜逃的,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两罪界限需结合主观目的、行为方式、资金去向等综合判定,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