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立案以数额和主体身份为核心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并在2026年仍有效。三万元为全国统一入罪门槛,不再区分地区经济差异。未达此数额的,即使存在侵占行为,亦不构成刑事犯罪,可由单位依内部制度处理或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返还。
除金额外,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身份,即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职员。如行为人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适用不同立案标准。普通企业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管理集体资产时,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时,需核实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如审批权、保管权、经手权等。单纯利用工作机会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未借助职务权限的,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因此,立案不仅看金额,还需判断行为性质是否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要件。
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确定。该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职务侵占罪按数额分三档量刑。数额较大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数额巨大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行为人多次侵占单位财物,最后一次侵占之日为追诉起算点。
如果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因此,即使多年未被发现,一旦立案,行为人无法以时效届满为由免责。
职务侵占罪属于典型的职务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虽将其归类于财产犯罪,但其构成要件明确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明显的职务关联性。司法实践中,该罪被纳入经济犯罪中的职务犯罪范畴。
职务类犯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基于特定职业身份或岗位职责,滥用职权或违背职责义务实施违法行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正是凭借其在单位中的管理、经办或控制地位,将本应为单位利益服务的职权,转用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样,职务侵占罪侵害的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单位内部管理秩序。因此,在纪检监察、公安经侦及企业合规体系中,均将其视为职务犯罪予以重点防控。
职务类犯罪不等于“公职犯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两者法律属性不同,但均因“利用职务便利”而被归入广义的职务犯罪体系。这一分类对案件管辖、侦查程序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