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本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夺罪的行为特征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行为人未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仅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的瞬间夺取财物。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财产权。而抢劫罪必须对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同时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在抢夺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暴力升级行为的严厉惩处。
此外,抢劫罪无金额门槛,只要实施即构成犯罪;抢夺罪则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才入罪。两罪在立案条件、量刑幅度及社会危害性评价上均有显著不同。
抢夺罪的成立须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指向公私财产所有权。被夺取的财物须为他人合法占有或所有的动产,包括现金、手机、首饰等可携带物品。不动产或无法移动的财产不能成为抢夺对象。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所谓“公然”,指在财物占有人视线范围内或可感知的情况下迅速取走,不要求有第三人见证。“夺取”强调对物的直接控制转移,而非秘密窃取。该行为未对人身施加暴力,否则可能转化为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仍沿用“数额较大”作为入罪基本标准,具体金额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经济水平确定,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多次抢夺、抢夺残疾人或老年人财物等情形,可不受数额限制直接入罪。
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损失,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免除处罚需严格限定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如抢夺金额刚达入罪标准、系初犯偶犯、全额退赔、认罪认罚且取得书面谅解书,检察机关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如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适用缓刑,但仍会并处罚金。
谅解书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国家追诉犯罪旨在维护社会秩序,非仅补偿个体损失。即使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司法机关仍有权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赔偿与谅解的作用在于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而非阻却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