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城市轨道交通秩序纳入专项规制范围。地铁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秩序安全受到法律特别保护。
在地铁车厢、站台、通道等区域辱骂他人,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执法机关将根据言语性质、持续时间、是否引发围观或冲突等因素判断情节轻重。
一般情况下,初次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辱骂内容涉及人身攻击、带有歧视性语言,或导致乘客恐慌、列车延误,则视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也不能成为辱骂他人的正当理由。任何人在公共场合都应保持基本文明,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内辱骂、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秩序,影响运营安全的。
在地铁内辱骂他人,通常构成“公然侮辱”。因为地铁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可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辱骂行为易被多人听见,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
法律所指的“公然”,不仅限于面对面言语攻击,也包括在微信群、直播、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发布针对特定人的侮辱内容,只要能被公众知悉即符合要件。
侮辱行为不要求使用极端词汇,只要言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损害社会评价,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沉默、冷笑等非语言方式一般不构成,但伴随挑衅动作可能另当别论。
执法中会综合考量主观故意、对象身份、场合敏感度等因素。例如,对老人、儿童、残障人士实施辱骂,往往被从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地铁辱骂行为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但如果辱骂情节极其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嫌侮辱罪。
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需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直接立案侦查,除非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构成刑事犯罪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如长期跟踪辱骂、在大型公共场合恶意羞辱、利用网络传播扩大影响等。单纯一次口角中的激烈言辞通常不达此标准。
即便不构成犯罪,多次实施辱骂、屡教不改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甚至纳入重点人员管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地铁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也是法律秩序的延伸。2026年新规的实施,旨在遏制公共场合言语暴力,保障乘客安全与尊严。无论情绪如何激动,都应克制言行。一句恶语可能换来罚款、拘留,甚至留下违法记录,影响个人前途。守法出行,既是义务,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