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败诉方承担
这是起诉费承担的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因为诉讼通常是因败诉方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引发,由其承担费用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2.胜诉方自愿承担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胜诉方可以自愿承担全部或部分起诉费。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加以禁止,只要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费用,都可按照其意愿执行,法院不会强制要求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
3.双方分担
如果案件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或者判决结果为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以及胜诉败诉的比例,合理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起诉费数额,确保责任与费用承担相匹配。
4.原告预交
起诉阶段,起诉费通常由原告预先缴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足额预交费用,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根据最终判决结果确定实际承担主体,预交费用多退少补,不足部分由应承担方补足。
5.特殊情况例外
部分特殊案件的起诉费承担有特别规定,比如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起诉费减半收取,具体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费减半收取,承担方式仍遵循前述基本原则,特殊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定。
起诉诉讼费的收取主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行分类收费,核心分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三大类,不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不同,收费方式也有所差异,整体遵循公平合理、兼顾当事人负担与司法资源成本的原则。
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类收取。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金额越高,费率越低,实行阶梯式收费;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不同类型非财产案件有明确的收费幅度,部分涉及财产的非财产案件,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按比例加收费用。
申请费针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收取,包括申请执行、保全措施、支付令、公示催告等,不同申请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同,有的按件收取,有的按申请金额比例收取,部分申请事项有最高收费限额,避免当事人负担过重。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相关补贴,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公告等费用,这类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其中出庭补贴由法院代为收取,鉴定等费用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
此外,诉讼费收取有减免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由法院审核决定。调解结案、申请撤诉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确保当事人能够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减轻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