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童工年龄标准
童工的年龄标准有明确法律界定,核心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为其介绍就业,也禁止其自行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可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从业者,但需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否则仍视为使用童工。
2.用人单位一般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同时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改正,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加重处罚。
3.用人单位严重处罚
用人单位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会从重处罚。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等高危劳动,或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以及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会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介绍就业者处罚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如果是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童工就业,除罚款外,还会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彻底禁止其从事中介相关业务,强化监管力度。
5.非法单位处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的,按普通处罚标准加一倍罚款。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取缔该非法单位,从根源上遏制非法用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童工自愿打工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处罚,罚款标准与非自愿使用童工的基础标准一致,不因其自愿打工而减免。法律明确规定,童工身心尚未成熟,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打工的意愿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招用即构成违法。
基础罚款标准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自愿打工的童工,会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罚款标准不低于基础标准,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相匹配。
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自愿打工的童工送回其监护人身边,从责令改正之日起,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加重处罚。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不得推诿拒绝。
介绍童工自愿打工的,罚款标准与普通介绍童工一致,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的,额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单位招用自愿打工的童工,罚款标准加倍,同时予以取缔,不存在任何免责情形。
此外,如果使用自愿打工的童工造成其患病、受伤,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造成伤残、死亡的,除吊销营业执照、追究责任外,还需一次性对童工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国家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