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的生效审级,核心取决于作出维持原判裁判的法院层级,并非固定为一审或二审生效,需结合案件所处的诉讼程序具体判断,其核心原则是维持原判不产生新的裁判内容,仅确认原审裁判的效力,最终生效审级与原审裁判的审级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的生效审级需结合不同情形区分,具体如下:
1.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情形
此时生效的是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仅起到确认一审判决合法性的作用,一审判决自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正式具备法律效力。这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处理原则一致,确认一审判决合法后维持原判,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2.再审法院针对二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情形
此时生效的是二审判决,再审维持原判的裁判确认二审判决的效力,二审判决继续保持其终审效力。简单来说,维持原判的生效审级,始终与原审判决的审级一致,维持原判本身不改变生效审级,仅终结当前的上诉或再审程序。
维持原判后能否再上诉,核心取决于维持原判裁判的性质和所处的诉讼程序,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权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并非所有维持原判的情形都能再上诉,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同时需区分上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意味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后能否再上诉,需结合不同情形具体判断,具体如下:
1.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判的情形
该裁判属于终审裁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该案件提起上诉,因为两审终审制已经穷尽了上诉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就此终结。
2.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判的情形
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并非独立的审级,当事人同样不能再上诉,再审维持原判后,原审生效裁判的效力得以延续。
3.当事人对维持原判裁判有异议的情形
此时不能再上诉,但可以收集新的证据,依法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请求纠正错误裁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二审法院针对上诉案件作出的一种复合裁判结果,包含两个核心含义,既确认原审判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终结上诉程序,该裁判作出后,原审判决即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按照原审判决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与驳回上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驳回上诉是手段,维持原判是目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才会同时作出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的裁判。该裁判属于终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诉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也无需担心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按照原审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综上所述,维持原判的生效审级取决于原审裁判层级,维持原判后一般不得再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大家收到此类裁判后,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认清裁判的法律效力,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