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生效判决的审级并非固定不变,核心取决于作出该裁判的法院层级以及原审判决的审级,核心原则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确认原审判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不产生新的裁判内容,最终生效的是原审判决,审级与原审判决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形
此时生效的是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的裁判仅起到确认一审判决合法有效的作用,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判生效之日起正式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再审法院针对二审判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形
此时生效的是二审判决,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并非独立审级,再审法院的裁判仅确认二审判决的效力,二审判决继续保持其终审效力,当事人需按照二审判决履行义务。
驳回上诉是我国诉讼程序中,二审法院针对上诉人提起的上诉请求,经过审理后作出的一种裁判结果,核心是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从而作出拒绝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终结上诉程序的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的核心是否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改变原审裁判的内容,其作出后,上诉程序即宣告终结,该裁判本身属于终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驳回上诉与维持原判常常同步作出,二者相辅相成,驳回上诉是手段,维持原判是目的,共同确认原审裁判的效力,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事实重复提起上诉。
收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后,当事人需先明确该裁判的法律效力,再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对应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核心分为两种情形,(一)服从裁判、履行义务,(二)对裁判有异议、依法寻求救济,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不同,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一)服从裁判的情形
当事人认可裁判结果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时履行,包括金钱给付、行为履行等,金钱给付义务需按判决确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对裁判有异议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裁判存在错误的,不能再提起上诉,但可以收集新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请求纠正错误裁判,申请再审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生效审级取决于原审裁判,驳回上诉是二审法院否定上诉请求的终审裁判。收到此类裁判后,当事人可选择服从并履行义务,有异议可通过再审程序救济。大家应认清裁判效力,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妥善处理诉讼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