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原则上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形,其核心目的是鼓励公众在他人面临紧急危险时主动伸出援手,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自愿紧急救助的核心认定标准是救助行为出于自愿,针对的是紧急危险情形,且救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纯粹出于善意实施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确立了自愿紧急救助的免责原则,彻底解决了公众救助时的责任顾虑,为善意救助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理解这一免责原则,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点:
1、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实施的,救助人不能被强迫或胁迫,完全出于自身的善意和自愿,主动对处于紧急危险中的人提供帮助。
2、救助行为针对的是紧急危险情形,即受助人面临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紧急威胁,不及时救助将造成严重后果,紧急情形消失后再实施的相关行为,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3、救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比如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实施的救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救助,属于法定救助义务,不适用自愿紧急救助的免责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愿紧急救助的免责原则并非绝对,只有在救助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如果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仍然故意实施,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遭受严重损害,超出了紧急救助的合理范围,那么救助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这种情形的认定极为严格,目的是平衡救助人和受助人的权益,既鼓励善意救助,也避免救助人滥用免责权利。
此外,法律虽然明确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免责,但并不意味着救助人可以随意实施救助行为。在实施救助时,救助人应当尽量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结合自身能力,采取合理、适当的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助人的损害,践行善意救助的初衷。
如果救助人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应当按照专业规范实施救助,避免因救助方式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综上所述,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原则上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善意救助行为的保护。大家在面对紧急危险时,可放心主动伸出援手,只要出于自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法律始终支持见义勇为,倡导培育良好社会风尚,让每一份善意都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