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和继子女之间并非天然存在赡养义务,二者之间的赡养义务是否成立,核心取决于继母是否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这是法律界定二者赡养关系的关键前提,也是区分继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赡养责任的核心标准。
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继子女才需要对继母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无需承担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意味着,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是附条件成立的,并非所有继子女都需要赡养继母。
如果继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期,对其进行了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包括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必要保障,那么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时继子女成年后,就应当对继母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与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完全一致,不受继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如果继母没有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比如继子女在成年后才与继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继母从未对继子女进行过任何抚养照顾,那么二者之间仅存在名义上的亲属关系,继子女无需对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判断是否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核心看是否有长期稳定的抚养行为,是否实际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开支,是否对继子女的成长起到了抚养照料作用。
此外,继子女对继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继母再婚、继子女自身婚姻状况变化而免除。只要继母曾经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成年后,在继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就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给付赡养费、照料生活、提供精神慰藉等。
赡养费的数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继母的实际需求以及继子女的经济能力确定,一般每月500至2000元不等,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同时需要明确,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二者并不冲突。继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对继母的赡养义务是附条件的,只要满足条件,就需要同时对亲生父母和继母履行相应的赡养责任,不能以对一方履行了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对另一方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并非天然存在,核心看继母是否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满足条件的,继子女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并照料生活。大家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依法妥善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维护家庭和睦与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