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核心是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存在法定不宜离婚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不予离婚的八种情形具体如下,每种情形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法院会结合实际案情综合判断。
1.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的,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调解后双方有和好意愿,或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会驳回离婚请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没有取得现役军人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法院不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的,法院不予离婚。
5.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或判决不予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短期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离婚。
6.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且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法院认为离婚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不予离婚。
7.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提出离婚,且未对患病一方的生活医疗作出妥善安排,法院不予离婚。
8.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未清偿完毕,且无法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法院认为离婚会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不予离婚。
以上八种情形均围绕夫妻感情、特殊群体保护、子女及债权人权益展开,符合其中一种,法院大概率会判决不予离婚。
不予离婚判决书作出后6个月内,被告能否撤诉,核心看撤诉的时间节点和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时限规定,并非任何时候都能申请,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要明确被告能否撤诉,需按以下步骤依次判断,核心围绕撤诉主体、时间节点及法律规定展开,具体如下:
1.明确撤诉的法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明确,撤诉是原告专属的诉讼权利,被告作为被诉方,本身不享有撤诉权,无权主动申请撤诉。
2.判断案件所处诉讼阶段
结合不予离婚判决书的场景,判决书作出后,案件已进入宣判阶段,此时即便原告也已无权申请撤诉,更不存在被告申请撤诉的可能。
3.明确判决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相关权利
该期限内,原告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具备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被告想结束婚姻关系,无法通过撤诉实现,只能另行提起离婚诉讼,或与原告协商一致办理协议离婚。
4.补充判决书作出前的特殊情况
即便在判决书作出前,被告仍无权申请撤诉,只能通过答辩、举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或与原告协商调解,促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如果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会审查其撤诉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审查通过后会裁定准许撤诉,撤诉后原告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不予离婚的八种情形围绕感情状态、特殊保护等核心展开,均有明确法律依据,不予离婚判决书作出后6个月内,被告无权撤诉,撤诉仅属于原告的诉讼权利且需在宣判前提出。大家可结合自身情况,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离婚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