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子女才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赡养责任。这些情形包括父母曾严重虐待、遗弃子女,或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且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
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期间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可据此提出抗辩。但这并不自动免除赡养义务,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情节恶劣”等足以阻断义务的情形。
子女本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律上可免除其赡养责任。这种情况下,即使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法院也不会支持。经济暂时困难不等于无赡养能力,仅可作为调整赡养金额的参考因素。
协议解除赡养义务必须经法院确认或公证才具法律效力。单纯口头约定或书面声明无效。亲子身份关系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断绝关系”等方式自行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可依法免除或减轻义务。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不因人数多少而改变。无论赡养一位还是两位符合条件的老人,独生子女每月均可定额扣除2000元。
非独生子女则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部分不得超过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是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设计初衷在于统一标准,避免因家庭结构差异导致税负不公。因此,赡养人数不影响总额,只影响非独生子女内部的分配比例。
纳税人需留存相关赡养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法院判决书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虚假申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公婆或岳父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被赡养人”的法定范围。扣除政策仅适用于纳税人自己的父母,以及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前提是其子女均已去世。
即使实际承担了对公婆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因此享受个税扣除。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与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完全对应,税收政策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
如果配偶是独生子女,且其父母符合扣除条件,则配偶本人可按规定申报扣除,但纳税人本人不能以其名义申报公婆的赡养支出。
纳税人应严格依据亲属关系和法律定义判断扣除资格,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税务合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不在扣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