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指三次及以上)。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
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节: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里的“多次”通常指三次及以上,纠集他人表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3.量刑考量因素:
行为的次数、造成的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
行为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
行为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双方都动手的情况需要查明谁先动手及动手原因。先动手一方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后动手方如果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一方先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为保护自身权益进行反击,反击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认定为互殴,先动手方单独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主动攻击对方的故意,属于互殴情形。互殴情况下双方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造成伤害后果等因素区分主从责任,量刑时予以体现。
伤情鉴定结果是处理关键依据。一方构成轻伤以上而另一方仅轻微伤的,轻伤方更可能被认定为被害人。双方都构成轻伤的,则根据先动手、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责任分配。
调解和解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可不起诉,但需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