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等级的法定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鉴定内容包括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结果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2026年仍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一级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鉴定时需结合医学检查、功能评估及日常生活能力综合判断。
申请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身份证明等材料。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如对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法定禁止解雇的情形之一。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通常意味着长期甚至永久无法返岗,此时合同应保留而非终止。
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则不受上述限制。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必须维持,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仅不能成为辞退理由,反而触发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保护机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长期义务,直至劳动者退休或死亡。
工伤赔偿项目依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如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由省级政府规定。
除上述待遇外,所有工伤职工均可享受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承担。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要求单位支付全部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