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不能是主观臆想或尚未发生的侵害。例如,若误以为存在侵害而实施防卫(假想防卫),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行为,如暴力攻击、抢劫等,但需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贪污、渎职等非紧迫性犯罪不适用。
不法侵害须由人实施,对动物的攻击反击原则上属于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侵害进行时,即侵害已开始且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已动手但未逃离现场时,可实施防卫。
侵害结束的标志: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主动中止或逃离现场。若侵害虽结束但危险仍存在(如财产犯罪中可挽回损失),可能视为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目的必须正当,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而非报复或故意伤害。
排除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侵害后借机反击的,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直接针对侵害人本人,不能波及无辜第三人。例如,多人共同侵害时,只能对正在实施侵害的人防卫。
5.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强度需与侵害强度相当,以制止侵害为必要。例如,面对轻微殴打时使用极端暴力致重伤,可能超出限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需综合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及防卫时机、手段、损害后果等判断。若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强度上差距显著,且造成重大损害(如重伤、死亡),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权: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方先动手打人,确立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拥有天然的防卫权。法律不要求公民在面对暴力时必须逃跑或忍受,而是允许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侵害。只要反击行为是基于对方先行的殴打行为而产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为后续的责任豁免奠定了基础。
反击行为是否过当是认定的核心难点。法律允许反击力度略高于侵害力度,以有效制止暴力。只有当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构成防卫过当。对于一般的拳脚相加,使用工具反击致人轻伤通常被视为适度;但若致人重伤或死亡,则需严格审查必要性。司法实践倾向于宽容防卫人的即时反应。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需精准划分。如果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并约定时间地点打斗,或者一方挑衅后另一方立即还击形成混战,可能被认定为互殴。但如果一方突然施暴,另一方被迫还手,且在对方停止攻击后即刻收手,则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单方侵害与被动防御的关系。
特殊防卫权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适用。如果对方先动手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在极端危险情况下的无限防卫权,彰显了法律对生命安全的最高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