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适用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为核心,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属本罪行为方式。
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根据近年司法实践及检答网集萃意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刷单、退款、代收代付、第三方运费、税费等非实际占有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按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金额累计计算。
流动商贩的售假数量认定需证据确实充分。进货单、出货记录、被害人陈述、物证比对、供述一致性等均为关键要素。司法机关强调排除合理怀疑,不得仅凭口供定案。
产品质量是否“不合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判断。如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但标识不规范,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数额犯,量刑严格对应销售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本罪法定最高刑。不存在死刑适用情形。即使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如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可能择一重罪判处更重刑罚,但本罪本身上限为无期徒刑。
罚金刑具有强制性,必须并处。法院不得仅判主刑而免除罚金。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的50%至200%,体现“剥夺违法所得”与“惩罚性”双重功能。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责任人员同样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理。这可能导致实际执行刑期超过单一罪名上限,但本罪主刑仍以无期为顶格。
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破坏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后者侵害知识产权。实践中常发生竞合,即同一行为既售假又冒用商标。此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较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可判十五年或无期。
在高金额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更重。如销售金额达三百万元,伪劣产品罪可判无期,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仅十年。因此,法院将优先适用前者。
但如果产品虽冒用商标但质量合格,未掺杂掺假,则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之,如产品劣质但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则仅构成伪劣产品罪。只有两者兼具时才涉及择一重处。
司法解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为竞合处理提供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