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具体金额因各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而存在差异,但计算方式全国统一。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该标准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根据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九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抚恤金增加一个月,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此规则同样出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嘱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
对于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退休人员,抚恤金按三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五年但不足十年的,按六个月计发。这一阶梯式设计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保长期参保者获得更高保障。
除上述两项法定待遇外,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此项权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属于遗产范畴,不计入丧葬费与抚恤金范围。
2026年执行的丧葬费与抚恤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确立了两项待遇的法律属性和资金来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待遇标准和申领程序。其中明确,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级统计部门公布。
申领程序通常包括:家属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退休证及银行账户信息,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款项将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至指定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分别适用民发〔2011〕192号文和人社部发〔2008〕42号文,其标准与企业职工体系不同,通常采取固定金额或与基本工资挂钩的方式。
如对核定金额有异议,遗属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履行给付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符合条件的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