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养女是否有赡养养父的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 收养关系成立且未解除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如办理了收养登记或符合事实收养条件),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女与养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111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成年养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养父负有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2. 收养关系解除后
收养关系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仍应当给付生活费,但此义务属于后赡养义务,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定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因养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而解除,养父还可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例外情况:收养关系不合法(如未办理必要手续且不符合事实收养条件),则养女与养父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女通常无需承担赡养责任。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养女是否有继承权需视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而定。
1. 合法收养的养女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即办理了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养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养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可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养女
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且符合长期共同生活、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等事实收养条件,法院可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养女可享有继承权。
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及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一般不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养女无法直接以养子女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养女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适当分得遗产,需通过举证证明长期共同生活、实际扶养行为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