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犯的法律定义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共犯种类,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一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是量刑时必须首先厘清的前提。只有准确界定从犯身份,才能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则,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认定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类从犯虽然亲手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推动作用有限,情节较轻,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认定时需综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环节,行为强度等因素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认定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的帮助犯。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事前通谋事后窝藏赃物等。这类从犯的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到辅助推动作用,但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更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从犯与主犯的核心区别
区分主从犯要从多个维度综合判断。首先看事前共谋中的角色,首先提出犯意,策划指挥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被动接受任务者通常为从犯。其次看参与程度,多次参加或参加全部犯罪活动者倾向认定为主犯,首次参加或仅参与部分环节者倾向从犯。再次看行为强度,主犯实行行为强度大,从犯则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五、从犯量刑的三种情形
法律对从犯规定了三种量刑选择,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主犯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三种情形的适用取决于从犯的具体作用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具有其他从宽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司法实践中从犯量刑的具体幅度
实务中,法院会根据从犯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减刑幅度。一般共同犯罪中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参与实施少量犯罪实行行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犯罪较轻的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免除处罚。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较小的可减少基准刑百分之十至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七、从犯犯罪数额认定
经济犯罪中从犯的犯罪数额认定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而非仅以分赃数额认定。如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即便从犯实际分赃较少,但参与诈骗的总额即为其犯罪数额。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辅助或次要作用,与主犯区别对待,体现罚当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八、从犯比主犯判得更重的可能
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从犯的实际刑罚一定轻于主犯。因为主犯可能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而从犯如果是累犯或有其他从重情节,实际量刑可能出现从犯刑罚不低于甚至高于主犯的情况。量刑是综合全案情节的结果,不能简单以主从犯身份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九、从犯认定中的常见误区
实践中容易将从犯与胁从犯混淆。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极不情愿,而从犯中的辅助犯可能是自愿提供帮助。二者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上有本质区别。另外,共同犯罪中不存在从犯中的从犯这一概念,每个共同犯罪人只需判断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或教唆犯中的一种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