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言暴力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行为严重程度
语言暴力在离婚中并非一概可以获得赔偿,需要区分程度。偶尔的言语争吵,拌嘴属于夫妻间正常摩擦,不构成法定过错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赔偿请求。只有当语言暴力达到经常性,持续性,严重性的程度,符合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经常性谩骂属于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这意味着语言暴力已经被法律正式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长期对配偶进行侮辱,嘲讽,威胁,贬低人格尊严的言语攻击,构成精神层面的家庭暴力,受害方完全有权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语言虐待达到严重程度可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
语言虐待是精神虐待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持续的负面评价,侮辱,羞辱,威胁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当男方长期,反复对女方实施严重的言语攻击,导致女方出现抑郁,焦虑,自我否定等精神损害后果时,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女方有权依法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四、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部分
语言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涵盖因语言暴力导致的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害方精神痛苦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需要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主张赔偿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主张语言暴力赔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收集和提交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语言暴力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证据。有效的证据类型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视频录像,报警记录,居委会或妇联的调解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越充分,获得赔偿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六、赔偿请求需要在离婚诉讼中依法提出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在起诉状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的,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遭遇语言暴力应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遭受语言暴力的过程中,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方继续实施谩骂,恐吓,骚扰等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保护令,将面临训诫,罚款甚至拘留的法律制裁。这是法律赋予语言暴力受害者的有力保护武器,应当善加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