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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和追缴区别?

大律师网 2026-05-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治安管理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收缴与追缴是两种极易混淆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两者的适用对象和法律后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收缴针对的是违禁品和作案工具等非法财物,追缴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赃款赃物。

收缴和追缴区别?

  收缴和追缴虽然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两者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上存在本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从适用对象来看,收缴的对象是非法财物本身,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这些物品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任何人的合法财产。追缴的对象则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属于违法所得,本质上是原本属于被害人或国家的财产被非法占有。

  从法律依据来看,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追缴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上述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两者虽然出自同一部法律的同一条文,但分属不同款项,适用情形完全不同。

  从处理方式来看,收缴的物品中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财物的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后上缴国库或销毁。追缴的财物原则上应当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才上缴国库。也就是说,追缴更强调对被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而收缴更侧重于对非法财物的清除和处置。

  从性质上看,收缴和追缴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两者可以与治安行政处罚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有些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但与行为相关的非法财物仍应依法收缴或追缴。两者均没有期限限制,属于带有结论性的强制措施。

别人用赃款还我的欠款追缴吗?

  别人用赃款偿还欠款后是否会被追缴,这个问题在实务中非常常见,答案取决于债权人主观上是否知情以及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不知情且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对还款来源于赃款完全不知情,该笔还款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偿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追缴。因为债权人取得该款项时主观上没有过错,法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会强制追回这笔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方式取得财产的,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明知是赃款仍然接受。如果债权人知道对方用的是赃款来还债,仍然予以接受,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善意取得,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缴该款项。债权人明知赃款而接受,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取得款项的合法所有权,被追缴后还可能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风险。

  第三种情况是借款本身用于非法活动。如果这笔欠款本身就是赌债等非法债务,即便债权人不知情,司法机关也有权追缴。因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基于非法债务的还款行为同样不具有合法性,赃款用于清偿非法债务后依然可以被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明知是赃款还接受还款,不仅钱会被追回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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