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由《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需同时满足四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一规定是因为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基础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不具备主动对抗法律秩序的意图。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终确定的宣告刑,后罪应当判处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判处的刑罚。前罪仅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即便后罪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五年的起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适用数罪并罚而非累犯认定。
前后两罪实施时犯罪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前罪实施时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即便后罪实施时已成年,也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任何一项不满足即不构成一般累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五年时间的计算和刑罚种类的认定上。前罪被判处缓刑且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视为刑罚不再执行。
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特别累犯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对前后罪的刑罚种类和轻重也没有限制,只要属于上述三类犯罪即构成累犯。
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后,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但不得突破法定刑的最高上限。例如,某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从重后仍须在此幅度内量刑,不能超过十年。累犯从重是法定情节,法院必须适用,没有裁量空间。
关于从重的具体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这一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依据。
累犯所承担的后果不仅限于从重量刑。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也不得假释。这意味着累犯一旦被判刑,必须实际执行监禁刑,没有缓刑考验期或假释的机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法院还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重处罚通常指数罪并罚时在数刑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的情形。累犯的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不能将这一情节作为超出法定刑上限的理由。如果司法解释允许将累犯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则属于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