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费用的核心规定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鉴定费用的收取方式。
该条明确了鉴定费的收取方式为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法院不代收代付,但未直接规定鉴定费的最终承担主体是谁。这一条文的理解是实务争议的根源。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是仅规定了费用收缴程序,还是同时规定了最终的实体负担规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将诉讼费用规定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鉴定费用本身是否属于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该办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引发了实践中的不同认识。这种立法模糊直接导致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
从条文体系位置来看,第十二条位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章节内,该章标题明确指向诉讼费用范围。支持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观点认为,既然第十二条被安置在该章项下,则鉴定费应当被理解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应适用败诉方负担的一般规则。
反对观点则认为第六条采取了封闭式列举立法方式,鉴定费用未被明确列入该条列举范围,说明立法者有意将鉴定费与诉讼费用区分开来。第十二条单独规定鉴定费的缴纳方式,且使用了直接支付给机构的表述,体现出鉴定费具有不同于诉讼费用的独立性质。
实务中不同层级法院对该问题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的裁判文书中也存在不一致的认定,一方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另一方认为鉴定费应由申请方自行承担。这种裁判分歧短期内难以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解决,当事人在申请鉴定前应当了解本地法院的实际操作口径。
鉴定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直接决定其适用何种分担规则。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因为第六条明确列举的诉讼费用范围并未包括鉴定费用,且第十二条单独规定了鉴定费用的负担原则,说明其与诉讼费用具有不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裁判中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鉴定费不同于诉讼费,不适用败诉方负担规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从体系解释看,第十二条位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章节内,应当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鉴定人出庭费用被明确列为诉讼费用,而鉴定费与出庭费同属鉴定支出的整体成本,应具有相同性质。
最高法在不同裁判中对鉴定费性质的态度并不统一,部分裁判认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部分裁判将其归入诉讼费用范畴,两种结论均有案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意见的不统一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法院裁判尺度分化,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可能面对截然不同的费用承担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使用的是预交而非承担的表述。预交与承担的区别表明立法者在引导一种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负担的制度设计方向。当事人在申请鉴定前,应当查询受诉法院的过往判例,了解该院在鉴定费承担问题上的裁判惯例。
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预交鉴定费用。这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的直接适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统一的操作规则。当事人在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按照鉴定机构通知的金额和期限完成缴费,否则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法院在指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机构的收费通知转交申请人,由申请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法院不介入费用代收代付环节。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下,鉴定费用的预交存在不同处理方式。部分法院要求各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部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先行垫付。当事人不预交费用的,法院可据此认定其放弃鉴定申请或不再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对于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费用预交问题缺乏统一规则,各地法院操作差异较大。
预交鉴定费用不等于最终承担鉴定费用。预交是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作用是防止当事人滥用鉴定申请权,并保障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营。预交费用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根据裁判结果决定是否退还或由败诉方补偿给预交方。预交方在胜诉后,可依据生效判决要求败诉方返还其垫付的全部或部分鉴定费用。
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鉴定费用的预交期限,法院通常在鉴定委托书中载明缴费时限,逾期未交将被视为撤回鉴定申请。在涉及多项鉴定事项的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申请方按照各项鉴定分别预交费用,每项鉴定均需单独完成缴费手续。建议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第一时间与鉴定机构确认收费标准和账户信息,避免因缴费延误影响诉讼进程。
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多数法院在判决书中将鉴定费用与案件受理费并列,按照胜败诉比例或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负担的份额。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公平原则,也避免了因高昂鉴定费用导致当事人无力举证的问题。
法院享有裁量权,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结合举证责任分配、鉴定意见对被告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非简单地全额判由败诉方承担。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的情形同样存在。如果鉴定意见未能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且该鉴定事项完全属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范围,部分法院会判决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裁判中也明确认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申请鉴定的一方必须做好预交费用的准备,无论最终是否胜诉。预交后能否收回,取决于裁判结果和法院对鉴定费用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在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前,应当综合评估鉴定必要性、胜诉可能性以及费用风险。法院在判决鉴定费分担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说明理由,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裁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