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失鉴定这个程序。精神损害看不见摸不着,医疗技术也无法量化一个人痛苦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需要先到医院做一项叫精神损失鉴定的检查。法院审理这类请求,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和证据,不是一份鉴定报告。
身体受伤的案件,伤残鉴定是核心证据。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达到伤残等级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伤残鉴定意见书上的等级,直接对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区间。没有构成伤残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会从严把握,金额低或者不予支持。
精神性人格权被侵害的,靠的是侵权情节的证据。名誉权、隐私权被侵害的案件,没有伤残等级可依,法院看的是侵权手段是否恶劣、传播范围多广、持续时间多长、造成什么实际影响。就诊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辅助证明精神损害的程度。
精神科诊断在特定案件中有作用。侵权行为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重度抑郁等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和病历可以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佐证。诊断本身不是鉴定,它证明的是医学上的病症存在,法院还要结合侵权行为与病症之间的时间关联和因果关系来判断。
不能。法律只支持严重精神损害,不是有点不高兴就能索赔。民法典要求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产生赔偿请求权。被骂几句、发生争执、心情受影响,够不上这个门槛。起诉时随意开价,法院不会支持,诉讼成本还得自己扛。
开口金额要有依据。诉讼费按诉讼标的比例收取,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得越高,预交的诉讼费越多。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远低于请求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主张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判决只支持三千元,中间的诉讼费差额就是白花的钱。
司法实践中有参考区间,但不是法定标准。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不一,一般性精神损害未达伤残的常见数千元,构成伤残的从几千到数万元,造成死亡的常见五万到十万。特别恶劣的情形可能突破常规区间。请求金额脱离这些区间又没有特殊情节支撑,被大幅调减是常态。
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持审慎态度。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通常只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支持金钱赔偿。只有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才会判令支付抚慰金。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后果的严重性,光靠陈述不够。
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可以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抚慰金,侵权人内部再按责任比例追偿。按份责任的,各侵权人只对自己份额负责。起诉时把责任形态搞清楚,执行阶段才不会落空。
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不是一回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按价款倍数计算,不以精神损害为前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抚慰性质的,金额由法官裁量,不适用倍数计算。两条赔偿路径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起诉时不要混在一起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