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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买卖合同是口头合同吗?律师解答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大连买卖合同律师 2022-06-17    100人已阅读
导读:相信合同对于大家来说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很多合同,例如我们在商店买东西,此时,我们与卖家成立了一个商品买卖合同。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不仅仅有书面的形式,还有其他模式。那么买卖合同口头协议算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大连买卖合同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是口头合同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也是合同的一种,除法律所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以外,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合同。买卖合同可以是是口头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第一种,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尽管对法人财产权的含义理论上争论颇大,但是,公司有权处分其财产并使该财产发生权属转移则是毫无疑问的。因而,公司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理,其他能够依法处分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财产的主体,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也同样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资格。

  第二种,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包括对委托人财产的出卖,故行纪人亦可成为非自己所有财产的出卖人。

  第三种,质权人或留置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依法占有用作担保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抵押权人由于不能直接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故其不能成为买卖抵押物的主体。

  第四种,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以偿还受损的当事人,因而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第五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出卖人虽无处分权,但买受人如属善意购买,且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条件,买受人仍能够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仍应对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是否生效 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 合同在《民法典》中属于不要式的合同,即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甲乙两公司关于买卖沙石料一事,口头达 成一致,虽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法是有效的。

  依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企业作为签约方要注意,虽然法律并没有排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不能 证明协议本身的存在,也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除非及时结清的合同,或在交易中 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否则就可能是空口无凭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 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权利与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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