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期间和离婚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导读: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具体财产分割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财产;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婚姻期间和离婚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夫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后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的财产不能够偿还清的,或把财产各自所有,通过两个人协商商议清偿事宜。协商不行的,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可从债务产生的时间和目的进行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二)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