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最大的矛盾就是孩子抚养权的纠纷。那么,你知道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整理了《法网边肖》中的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一)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同住;
2.如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如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随父母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准予许可。
(三)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二、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个税新条例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将正式实施,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名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学前教育包括3岁至小学的学前教育。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教育)。
此外,受教育子女父母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同意,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具体扣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