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家庭债务纠纷的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如下:
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家庭债务中,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或者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应当分担家庭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约定属于个人债务的,不需要分摊。
那么,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19条第3款,我们可以规定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也就是说,除个人债务和财产有特别约定外,其他夫妻一方名下的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也就是说,在家庭债务中,除了约定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关系存在,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家庭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婚前通过借款购买的房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购买这些房产的家庭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所负的家庭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家庭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共同承担的家庭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而发生的家庭债务以及有法定义务的人;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家庭债务;
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而发生的家庭债务;
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家庭债务;家庭负债以支付必要的社会费用;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家庭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家庭债务。